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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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言之,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又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因工外出其中蕴含着两个“因工”:
其一的“因工”是其外出是工作原因所致,即其出现在受伤害的时空环境是因为工作;
其二的“因工”是其受伤害的直接原因亦是工作所致。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外出受伤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此外,其因工外出期间因个人原因受到的伤害也是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
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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