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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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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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不明如何赔偿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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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穗越劳人仲案[ 2016]1178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

    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晓倦、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本人于2 0 0 91 11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职停车场保安,2 0 1 551 5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雇本人,理应支付本人经济赔偿。因此,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 5 2 0 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严重违反我司人事管理制度,我司劝其主动离职,申请人同意并填写《员工离职(辞退)会签单》,经我司批准后离职,我司从未主动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其经济赔偿。

    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 0 0 91 12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职停车场保安,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离职前1 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2 1 0 0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最后工作至2 0 1 551 5日。对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知因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自次日起无需再回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

人则辩称因申请人严重违反其司规章制度,其司对其进行劝退,其同意并填写《员工离职(辞退)会签单》要求主动离职,其司并未主动辞退申请人,并提供《员工离职(辞退)会签单》佐证,该单抬头显示“员工离职(辞退)会签单”,其中“辞退”两字上有手写划掉的笔迹,显示姓名、单位、职务、到职日期、离职日期等内容,未显示有离职原因一栏。申请人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单未能显示申请人是自行离职。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主动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基于其意思表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

    经查,申请人于2 0 1 672 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证据、庭审笔录为据,

    本委认为:关于经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知因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自次日起无需再回被申请人处上班,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主动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本委对其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同时,虽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严重违反其司规章制度,其司对其进行劝退,其同意并填写《员工离职(辞退)会签单》要求主动离职,其司并未主动辞退申请人,并提供《员工离职(辞退)会签单》佐证,但该单仅显示姓名、单位、职务、乏到职日期、离职日期等内容,未显示有离职原因一栏,被∥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基于其意思表示向被鼍申请人提出离职,故本委对其司的主张亦不予采纳。鉴于目前无证据显示申请人的离职原因,以上情形可视为双方当事人于2 0 1 551 5日经协商一致由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 2 6 0 0元(计算公式:2 1 0 0元×6个月:1 2 6 0 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羟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 2 6 0 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余家希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员:梁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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