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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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多次拖欠租金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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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 年 10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 商铺租赁合同 》 .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共 10 年,从 2013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其中给予被告免租期 12 个月并约定了每年的租金标准;被告必须在每月的 10 日前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三天,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0 . 1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拖欠租金超过 30 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商铺,被告还须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内,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原告有权收回商铺并解除合同,经营保证金和商铺复原保证金归原告所有;商铺内的装修归原告所有,有关设备设施按合同第八条执行,被告不能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被告,被告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但被告在合同期内多次拖欠原告租金、逾期支付租金及不足额支付租金。后被告于 2014 年 l 月 21 日作出承诺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及途期的违约责任.但在其所出承诺后,仍多次出现拖欠租金、逾期支付租金及不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广州某空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 《 商铺租赁合同 》 解除,被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交还商铺的经营管理权。 
    二、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l 月至 2016 年 12 月租金差额 2064 . 60 元, 2017 年 1 月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 2017 年按每月 1892 . 55 元计付; 2018 年按每月 2081 . 81 元计付; 2019 年按每月 2289 . 99 元计付, 2020 年按每月 2519 . 16 元计付, 2021 年按每月 2771 . 04 元计付, 2022 年按每月 3048 . 04 元)及迟延给付 2014年 3 月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租金的违约金(迟延给付 2014 年 3 月至 5 月租金的违约金,按照每月 1720 . 50 元为标准计付;迟延给付 2014 年 6 月起租金的违约金,自逾期当月的 11 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每逾期三天,按当月金额的 0 . 1 %计付;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同期应付未付租金金为限) . 
     三、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经营保证金 3441 元及商铺复原保证金 6882 元归原告所有.


律师观点:

    商铺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被告签订的 《 商铺租赁合同 》 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超过 30 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及被告出具的 《 承诺书 》 内容,被告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原告要求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按照合同及 《 承诺书 》 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涉案租赁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原告要求不予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经营保证金和商铺复原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交还租赁物,现原告考虑到涉案商铺已由被告打通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告交还商铺经营管理权,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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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晓倦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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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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