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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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申请劳动仲裁追过业务提成成功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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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穗越劳人仲案[2018]854

    申请人:郭**。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广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鄂**。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被申请人员工。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郭某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倦,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本人是被申请人员工,于2 0 1 731 8日入职,职务销售经理,平均工资5 0 0 0元/月,单位由2 0 1 82月至54日欠薪,期间无发出任何的公告、通知,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要求确立被申请人2 0 1 731 8日至2 0 1 854日劳动关系;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 0 1 821日至2 0 1 843 0日的工资共1 5 0 0 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共1 5 0 0 0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 0 1 7年度佣金提成31029. 23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我方给予认可,双方确认存在合同劳动关系,对于申请人提出的2 0 1 82月至2 0 1 843 0日工资,在我方提交的证据4中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经济赔偿金1 5 0 0 0元,我方不予认可,根据我方提出的证据3申请人是自行离职,并且计算方式错误,在我方提交的证据5工资单体现每月工资为5 0 0 0元/月,按1.5个月计算也是7 5 0 0元/月,关于申请人佣金提成请求给予驳回,根据我方提出的证据16申请人没有完成相关的业绩,不享有佣金提成奖励,该制度申请人也是签名确认,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判。

  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 0 1 732 0日入职被申请人,担任资深安防顾问,主要工作内容是销售联网报警产品,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 0 1 832 0日至2 02 131 9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申请人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其他浮动工资根据公司绩放方案考核执行,如有调整按双方协商议定为准。被申请人《2017年营运中心销售提成奖励考核办法》规定,  “2.业务人员按季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绩效,并按指标完成情况的比例结合

实际收入核算发放佣金的70%,提留的30%佣金将在年中及年末根据2 0 1 7年销售指标完成比例进行考核,并结合实际收入核算发放;3.若年中无法完成制定的指标,则将提留佣金结转至年末并按年度指标考核发放;4.若年末无法完成2 0 1 7年制定的指标,则将提留佣金进行扣罚;若超额完成指标,则就提留佣金按规定比例进行奖励。”此外,该办法5.1业务一组(银行客户)考核指标及佣金发放比例显示,业务一组年度指标为1 1 0 0万,第一季度(1-3月)指标比例为20%,指标金额为2 2 0万,二季度(4-6)指标比例为30%,指标金额为3 3 0万,三季度(7-9月)指标比较为30%,指标金额为3 3 0万,四季度(10-12月)指标比例为20%,指标金额为2 2 0万,完成季度指标比例(2 0 1 71-12月)小于60%,可发放70%佣金的比例为0,完成季度指标比例60%-79%,可发放70%佣金的比例为70%,完成季度指标比例8 0%-90%,可发放70%佣金的比例为90%,完成季度指标比例100%,可发放70%佣金的比例为100%,备注:完成季度指标以已签订的合同金额核算,可发放的佣金以已实现的收入比例发放;未实现收入,佣金尺核算不发放。该办法显示运营中心销售提成佣金计提办法为,银行客户计提比例为3%,业务组比例为70%,公佣比例为30%,提留比例为70%:30%,其中备注显示:业务组佣金、部门公佣按季度,并根据季度绩效及实际回款核算发放,业务组比例适用于业务组人员佣金核算,公佣比例适用于后勤人员佣金核算。此外,该办法中“四、运营中心销售提成佣金分配办法”中规定,业务一组资深安防顾问佣金分配按组别分配客户的销售个人比例部分,占比为35%

    申请人主张业务一组2 0 1 7年度回款额为8 1 9万,其中第一季度回款约1 2 7万,第二季度回款约1 1 0万,第三季度回款约1 6 0万,第四季度回款4 2 0万,其已经完成了第四季度的业绩,应当获得佣金的70%,计算公式为4 2 0元×70%×3%,其诉求4即为2 0 1 7年第四季度佣金。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称申请人四个季度均未完成相应指标,故不应当获得业绩提成。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12 0 1 7年市场营销部绩效核算表,其上显示2 0 1 7年度申请人所在的金融组,第一季度业绩为8 2万余元,第二季度业绩为7 8万余元,第三季度业绩为1 4 1万余元,第四季度业绩为9 7万余元,业绩完成比例均低于60%。四个季度可发放业绩奖金均为0。该核算表有部门主管、财务部签名,但并无申请人签名确认。2、呈送审批表,审批事项中列明,针对金融组(业务一组)绩效奖金进行核算和提请审核,鉴于部门销售人员工作积极进取,虽整体业绩未能达到指标要求,望能结合业绩与业务奖金比例核算奖金,以示鼓励,审场营销总监和财务部总监意见认为,应按考核合资方按季度业绩核算,经核算,1 7年一组4个季度的业绩完成率均低于50%,部门绩效奖金应为零。32 0 1 7年佣金计算情况(电子邮件截图),收件人为申请人及另一同事,其中记载第一组收款金额为8194545. 92元,扣除话费核减金额等其他核减金额后,应计佣金金额为6567032. 04元,计提比例为3%,业务组比例为70%,申请人应提金额为137907.7,个人佣金分配比例为50%,按50%发放分配后金额后为34476.9元,应发金额为31029. 23元,应扣未扣金额为15953. 40元。被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业务一组的业绩。申请人仅确认电子邮件截图的真实性,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另查明,双方约定于每月1 5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底薪+补贴,佣金每季度发放,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发放申请人2 01 82月、3月份工资,申请人于2 0 1 858日提出离职,在被申请人《员工辞(离)职表》上书写的离职原因为“因公司三个多月无发工资,影响生活,停职’’,被申请人部门意见和行政部意见均为“同意’’,申请人于2 0 1 851 8日办理工作交接。对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以辞职为由离开公司,并非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再查明,被申请人于2 0 1 852 9日支付完毕申请人诉求2中的工资,申请人离职前1 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 0 0 0元/月。申请人于2 0 1 854日向本委提出本次仲裁申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证据、庭审笔录为据。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 0 1 732 0日入职,直至2 0 1 854日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 0 1 732 0日至2 0 1 85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申请人诉求的2 0 1 821日至2 0 1 843 0日期间的工资,因被申请人已于2 0 1 852 9日支付完毕,该项诉求已丧失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每月1 5日支付上月工资,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支付申请人2 0 1 823月份工资,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三个多月未发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由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 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 0 0 0元,可计得被申请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 5 0 0元(5 0 0 0元×1.5个月)。

    关于申请人应否获得2 0 1 7年第四季度佣金,本委认为应当依照被申请人的《2017年营运中心销售提成奖励考核办法》考量。首先,关于申请人第四季度业绩,被申请入主张申请人第四季度业绩为1 4 1万,低于当季度业绩目标的60%,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2 0 1 7年市场营销部绩效核算表无申请人签名确认,也无原始数据予以佐证,且四季度业绩之和为4 0 0万左右,与被申请人提供的2 0 1 7午佣金计算情况(电子邮件截图)中的业务一组2 0 1 7年度收款金额为8 1 9万多元自相矛盾,故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供的2 0 1 7年市场营销部绩效核算表及被申请入主张的申请人第四季度业绩不予采信。而申请入主张的2 0 1 7年四季度的业绩额总和可与被申请人提供的2 0 1 7年佣金计算情况(电子邮件截图)中的业务一组收款金额相印证,在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委采信申请入主张的金额,认定申请人第四季度业绩为4 2 0万元。其次,根据被申请人的《2 017年营运中心销售提成奖励考核办法》可知,业务一组的第四季度指标为2 2 0万,业务一组已完成季度指标100%,可发放70%的佣金。根据2 0 1 7年佣金计算情况(电子邮件截图),申请人为资深安防顾问,其个人佣金分配比例在业务一组为50%,另业务组比例为70%,计提比例为3%,据此本委计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 0 1 7年第四季度佣金提成3 08 7 0(4 2 0万元×3%×70%×70%×50%)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等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 0 1 732 0日至2 0 1 85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 5 0 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 01 7年笫四季度佣金提成3 0 8 7 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员: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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