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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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是否必然判决离婚?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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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上述这一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得知,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并不能说明只要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对于“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是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感情破裂,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并不是因为一方外出工作、出差、就学或者子女上学等问题导致的分居;其次,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即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第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第四,对于夫妻分居满两年,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实,如果庭审中被告对此否认,法院一般是很难进行认定的。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要求。


    同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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