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8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婚姻家庭案、劳动工伤等劳动争议案、以及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区域主要面向广州及珠三角地区。张晓倦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长期专注于诉讼领域,年均办案逾百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本人或代理的案件多次被广东电视台、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或报道。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请随时联系我。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8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婚姻家庭案、劳动工伤等劳动争议案、以及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区域主要面向广州及珠三角地区。张晓倦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长期专注于诉讼领域,年均办案逾百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本人或代理的案件多次被广东电视台、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或报道。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请随时联系我。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共10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中给予被告免租期12个月并约定了每年的租金标准;被告必须在每月的10日前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三天,须按当月租金额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商铺,被告还须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内,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原告有权收回商铺并解除合同,经营保证金和商铺复原保证金归原告所有;商铺内的装修归原告所有,有关设备设施按合同第八条执行,被告不能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被告,被告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但被告在合同期内多次拖欠原告租金、逾期支付租金及不足额支付租金。后被告于2014年l月21日作出承诺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及途期的违约责任.但在其所出承诺后,仍多次出现拖欠租金、逾期支付租金及不足额支付租金的行为.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广州某空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交还商铺的经营管理权。二、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6年l月至2016年12月租金差额2064.60元,2017年1月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2017年按每月1892.55元计付;2018年按每月2081.81元计付;2019年按每月2289.99元计付,2020年按每月2519.16元计付,2021年按每月2771.04元计付,2022年按每月3048.04元)及迟延给付2014年3月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租金的违约金(迟延给付2014年3月至5月租金的违约金,按照每月1720.50元为标准计付;迟延给付2014年6月起租金的违约金,自逾期当月的11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每逾期三天,按当月金额的0.1%计付;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同期应付未付租金金为限).三、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经营保证金3441元及商铺复原保证金6882元归原告所有.律师观点:商铺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约定被告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被告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原告要求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按照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涉案租赁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原告要求不予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经营保证金和商铺复原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交还租赁物,现原告考虑到涉案商铺已由被告打通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告交还商铺经营管理权,合法合理.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捉供闭门器等五金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以电话或微信的方式向原告订货,原告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迷给被告或被告指定的地方。双方不定期进行对账,由原告通过微信将账单发迭给被告。经过对账,2016年8月1日,被告尚欠货款128957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尚欠货款147609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尚欠货款178809元。2017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记载“今欠**货款壹拾万元整,特此说明,一年之内付清”。可被告在写下欠条后,仅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过10000元,之后再无支付过货款。法院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90000元给原告;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给原告。律师观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事实默认,并放弃其的辩证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缺席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2012年**,被告人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的轻型货车沿东莞市**方向行驶。当该车辆行驶至**路段时,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从后撞上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骑乘的自行车,造成被害人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2018年**上午,公安机关在**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抓获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律师观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证明逃逸行为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需从事故发生时间到报警时间或抢救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死亡的原因;相关鉴定意见;被告人逃逸的主观态度等来综合考量。如无法证实二者之间具备困果关系,一般仅按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7年以内予以量刑。
关于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问题,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于我国《担保法》系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系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目前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条款合法有效,但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会丧失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成立劳动关系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必然联系,应当视情同时或分别提出诉请。在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都会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是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公司(特别是建筑公司)中,成立劳动关系往往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具有必然联系。诉请成立劳动关系的同时,最好再加上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样在没有增加任何诉讼费用的前体下,给当事人另一救济途径,减少了诉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好,涉嫌信用卡诈骗,具体情况你可以微信或者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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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我截图给管理人员看了,没一会就给我结了尾款,虽然不多,还是要谢谢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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